第 25 期   2018 年 10 月出刊  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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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按:
  本系自87學年度開始實施教師講論會制度,於學期間由本系教師輪流發表專題報告,每學期約舉辦三次,藉以推動本系教學、研究及討論之風氣。

 106學年度由劉巧楣副教授擔任主持人,各場演講摘要節錄如後。

 李文良教授本文發表於107年4月26日。

 

清初臺灣的請墾制度、契約與地方歷史

李文良(臺大歷史系教授) 

今天的主題「清初臺灣的請墾制度、契約與地方歷史」,是我目前撰寫中的一本專書內容。這本書,在方法上,是將契約文書當成是「清代臺灣史」的課題來提問,視為一個整體的文獻類別與現象,以理解清代臺灣出現大量土地契約文書的歷史與社會意義。我的核心關懷是想要理解,現在人們普遍熟知的地方歷史,是在怎樣的結構與意識形態下產生?最終目的則是重新改寫臺灣的地方歷史。換言之,這雖是一本研究清代臺灣土地契約文書的專書,但主要目的不在於介紹契約文書的整理過程、分析其書寫格式、判定其標的座落與空間範圍,也不在於利用契約去復原各地方的開墾過程、土地交易、租佃關係以及民間法律慣習。

基本上,我認為臺灣社會「普遍」寫契約是從清代開始,主要是跟明鄭到清的政權轉換有關。當時,領軍攻臺的武官將領,趁著清廷的臺灣棄留爭議,大量圈占明鄭時期由各地駐軍屯墾、未登記在官府稅收冊上的「營盤田」,以及由明鄭文武要員、有力之家墾殖的「文武官田」;在此同時,原本的佃農也趁著戰亂、地主層散亡,而自稱為土地業主。

清朝官府在統治展開之後,只能承認這樣的社會事實,讓原本的「官田」變成「民可自世其業」的「民業」。此外,當清廷決定將臺灣納入版圖及制定稅額後,被指派來臺的縣官為了順利徵足稅額,並對付攻臺武官的搶占行為,迅速推行請墾制度。想要開墾荒地的百姓,均可向縣官申請,經確認係屬荒地且未侵占他人田園,即可獲准,文官也因此掌控了荒地開墾大權。而且,開墾成功之後經陞科手續,即登入稅收帳冊,有效抵制了武官占奪田園,同時擴大「民田」的範圍。清領後民田擴張的具體影響,在於土地普遍可以自由繼承、分割與買賣,而有了活潑的土地交易市場與契約書寫。

百姓藉由契約書寫來證明產權,最重要的是合法源頭及清楚的轉手過程;前者是將土地來源回溯至官府的請墾制度,後者則是完整保留歷次交易、繼承等紀錄,也就是「上手契」。很明顯,土地產權來自能夠清楚說明土地的開發以及交易的歷史。就跟人的身分一樣,「歷史」成為最主要的證明方式。因此,即使清朝官府沒有詳實的地權管理制度,社會依然能夠利用契約維持日常運作,官府也藉此契約處理紛爭。就連日本領臺後,也是透過民間留存的龐大契約,而不是官府檔冊,來確認土地所有關係,進一步將產權與土地管理過渡到近代。

以請墾制度為頂點的契約文書,也成為地方講述歷史的主角。最典型的範式就是一個地方的開發常被追溯到一個有力的墾戶,向官府合法請得墾照後,才招集佃農前來墾殖,形成了村落和社會。這樣的地方歷史僅能說是基於官方墾照的合法歷史,不見得是地方的真正歷史,就跟人們在族譜中講述的移民過程一樣。更甚者,日治時期的土地調查,經由搜羅整理清代契約,再次確立了這樣的地方歷史。這表示我們現在普遍認知的地方歷史,是在清代契約及日治時期土地調查的雙重結構下形成。我們要釐清現存地方歷史的內在架構與意識形態,才有可能進一步重新改寫。

(本文由臺大歷史系碩士生倪紹恩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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